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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磊奖助学金评选办法

       发布日期:2021-11-18 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 

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,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、立志成才,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我校捐赠设立“曹磊奖助学金”,为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,奖助名额20名,奖助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。

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“曹磊奖助学金”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;各学院(系)具体负责“曹磊奖助学金”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 申请条件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;

(二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,热心公益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;

(三)二年级及以上学生,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班前50%,一年级学生不作成绩要求;

(四)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第五条 各学院(系)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。

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。奖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,实行等额评审。

第七条 评选程序

(一) 本人申请。学生向所在学院(系)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《曹磊奖助学金申请表》,提供有关证明材料。

(二)班级民主评议推荐。班级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/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/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。

(三)学院(系)初审。学院(系)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,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,予以公示3天,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

(四)学校审定并公示。学校对院系报送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,确定推荐名单,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基金会。

(五)基金会审核发放。学校基金会将学校学生处报来的奖助学金发放材料审核无误后,直接将奖助学金发学生个人账户,并将结果反馈捐赠方。

第八条 各学院(系)应对获资助学生加强诚信、感恩、励志教育,获奖助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或学院(系)组织的公益活动。

第九条 奖助学金要专款专用,任何人不得截留、挪用和挤占。

第十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取消该项奖助学金评定资格:

(一)必修课考试不及格;

(二)诚信意识较差;

(三)受到学校纪律处分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、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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